1、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揚程應根據所服務工程項目對消防水量和水壓的要求經計算確定。
2、所選用的消防水泵應經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型式檢驗,并符合《消防泵》GB6245-2006的規定。
3、根據工程項目特點、供電電源及消防水泵房的位置、面積和消防給水系統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消防水泵的類型。
4、臨時高壓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采用一用一備或多用一備的運行方式。備用泵應與工作泵的性能相同,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當為多用一備時,應考慮水泵流量疊加時,對水泵出口壓力的影響。
5、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規定: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當工廠、倉庫、堆場和儲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 L/s或建筑的室內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l0 L/s時,可不設置備用泵。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
6、消防水泵電動機軸的功率應滿足水泵運行工況范圍內(水泵曲線上)的工作要求。其水泵性能曲線無駝峰,消防泵停泵時的壓力不應超過系統設計額定壓力的140%,當水泵流量為額定流量的150%時,此時水泵的壓力不應低于額定壓力的65%